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胎死宫内,居然是正规试管助孕妈妈血糖高!那对母胎儿的影响到底有多大?

子宫能助孕吗,因为子宫的症状往往伴随着极少的子宫,没有子宫内膜,没有月经,所以不可能自己怀上助孕宝宝,即使治疗后也不能助孕,但也不是不可能拥有自己的小助孕宝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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这是一位糖尿病合并妊娠的孕产妇,多囊卵巢综合征,好不容易促排卵怀上了,孕早期第一次产检给她查了糖耐量,确诊为糖尿病。刚开始,她还算配合医生的治疗,28周后,以为不会有什么危险,就不用胰岛素,不监测血糖,就这样结束了。我想,此时此刻,她一定后悔莫及。

这让我想起了 20 多年前的一位产妇,和她一样,肚子里的孩子也是因为母亲的 糖尿病酮症酸中毒而夭折的。当时,糖耐量检查还不是常规检查,产前检查也不是很规范。记得当时那位产妇的丈夫找到科室主任说:"孩子已经死了,无论如何也补救不回来了,我也不想追究医院,只希望以后你们医生能从这件事中吸取教训,不要再发生在其他孕妇身上。”

现在产前检查已经要求所有孕妇做糖耐量试验,对于高危孕妇(多囊卵巢、肥胖、有糖尿病家族史等)产检第一时间就要做,甚至还要重复做,目的就是为了及时发现血糖异常,控制血糖,预防并发症。

胎死宫内,居然是正规试管助孕妈妈血糖高!那对母胎儿的影响到底有多大?

但是,有很多孕妇并不重视这项检查,检查也不按规范进行,甚至上网查什么通关攻略,或者监测血糖少吃东西,不监测就放开吃,好像结果都是给医生看的,还有的干脆拒绝检查,觉得自己不会有什么事:

要知道,对血糖问题掉以轻心,胎儿可能会因为母亲血糖控制不好而缺氧甚至死亡,就像我上面提到的产妇一样,到那时后悔就来不及了。

高血糖对母亲和胎儿的影响有多大?对母亲的影响

1 增加流产的发生率 2 增加妊娠高血压的发生率,半数以上的糖尿病患者会出现微血管病变,尤其是肾脏病变 3 易感染 4 羊水过多 5 酮症酸中毒:糖尿病母亲死亡的主要原因 对胎儿的影响

1 巨婴或胎儿生长受限2 胎儿窘迫3 胎儿宫内死亡4 胎儿畸形对新生儿的影响

自2016年1月1日起,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,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,延长产假三十日,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日。

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,在规定假期内工资照发,不影响福利待遇,国家法定休假不计入前两款规定的假期。

用人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其他优惠待遇。

第二十八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,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,可以按照规定领取《生子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》。

6、检查期间应静坐,不能运动或利用等待抽血的时间做其他检查,更不能吸烟。

温馨提示:如果有糖尿病高危因素(一级亲属(父母)患有2型糖尿病、既往妊娠为妊娠期糖尿病、既往生过巨大儿(8斤及以上)、多囊卵巢综合征;空腹血糖反复阳性)第一次产前检查就应该做血糖检查;如果没有上述问题,检查时间为24-28周;如果正常,但后期出现胎儿较大、母体体重增加较快等情况,应在妊娠后期复查。

监测血糖的一些注意事项 千万不要这样做:

给医生看的血糖记录单从来都是正常的,但一旦检查糖化血红蛋白不正常,不用说是 “蒙混过关 ”了。

1、刚发现血糖高,应先在营养门诊或产科门诊就诊,让医生教你如何饮食、如何运动,然后饮食运动治疗3天后进行大轮廓检测(监测血糖7次,包括三餐前30分钟、三餐后2小时和夜间血糖,同时查酮体尿);

2、血糖控制不佳或使用胰岛素治疗的孕妇,每天应监测 7 次血糖,包括三餐前 30 分钟、三餐后 2 小时和夜间血糖;

3. 3. 血糖控制稳定者每周至少进行一次血糖轮廓检测,并根据血糖监测结果及时调整胰岛素用量;

4. 4.不需要胰岛素治疗的妊娠糖尿病孕妇,每周至少监测一次全天血糖,包括空腹血糖和三餐后2小时血糖,共4次。

提示:监测血糖当天的饮食和运动方式应与平时相同;

妊娠糖尿病患者餐前血糖应控制在≤5.3mmolL,餐后2小时血糖≤6.7mmolL,夜间血糖不低于3.3mmolL,糖化血红蛋白应控制在5.5%;

孕前糖尿病孕妇餐前、夜间和空腹血糖应控制在3.3-5.6mmolL,餐后血糖峰值为5.6-7.1mmolL,糖化血红蛋白为6.0%;

无论是妊娠糖尿病还是孕前糖尿病,经过饮食和运动治疗后,血糖仍不能达标时,应及时加用胰岛素。

一方婚前未生育,一方婚前生育,双方婚后共同生育的得 1 分;

2分双方婚前已共同生育两个以上子女,婚后未共同生育的;

3分已生育两个子女,有经医学鉴定为无效子女机构认定为无效子女的,医学意见可以再现。

依法收养的子女,执行本条例规定,不计入生育子女数。

第二十一条 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再生育一个子女后,其中一个子女死亡,夫妻双方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,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。

以上是关于生育调节的政策,江苏省也开始全面实施 “二孩政策”,那么关于婚假、生育假有如下规定:

关于修改《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的决定

第二十七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,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,延长婚假十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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